(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尹喜林与陈景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喜林,陈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尹喜林。被执行人陈景阳。尹喜林与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喜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景阳送达了(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33号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陈景阳向尹喜林给付借款本金二百三十万元(¥2300000.00)整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陈景阳负担案件诉讼费17600元、执行费25400元。但被执行人陈景阳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景阳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陈景阳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陈景阳(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陈景阳无银行存款,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陈景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尹喜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景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景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景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尹喜林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