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立柱与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柱,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高立柱。被告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碑店市车站街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立柱与被告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立柱诉称:2010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原告付清首付款415797元,2010年3月8日银行按揭贷款410000元付至被告银行账户,购房款825797元全部交清。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被告实际于2010年11月3日向原告交房,逾期5天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3.85元。交房时被告向原告收取房产办证契税及工本费34532元,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至2015年10月8日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为334766.2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3.85元;被告支付2015年10月8日前逾期办证违约金334766.24元;被告支付2015年10月9日后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以涉案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前应原告请求,多次免除物业费。原告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富润豪庭南侧2间商业用房(西至东8号),总价825797元;同日原告付清首付款415797元,余款410000元由出卖人负责在工商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交房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前商业房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0.3的违约金。2010年3月原告在银行按揭贷款410000元付至被告银行账户,购房款825797元全部交清。2010年4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及时还清每月贷款,以及逾期还贷的违约责任。2010年11月3日原告收房并与保定白沟豪润物业服务部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同日被告向原告收取34532元,其中代收契税33023元、房产工本费1500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交给原告。2015年10月9日原告高立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富润豪庭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代收契税和房产工本费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123.85元,逾期交房的证据不充分,并且该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以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交给原告,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已发放,推定房产证抵押在银行,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信。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被告未履行交付房屋权属证书义务处于持续状态,原告该项诉讼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主张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5年10月8日前逾期办证违约金334766.24元,予以支持。2015年10月9日后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权属证书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8日前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334766.24元;二、2015年10月9日后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屋总价825797元作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权属证书时止,由被告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原告交付房屋权属证书时支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高立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高碑店市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