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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正民与任进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民,任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72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任进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正民与被执行人任进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正民依据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任进峰支付案款人民币185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进峰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6元由被执行人任进峰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