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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义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彬,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4161号原告张义彬,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王璐莎,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红,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张义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如意和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如意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赵美丽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是1983年村里责任田菜地的承包户,并按规定完成了交菜任务。1992年如意开发区扩建一次性将如意和村土地全部征用,但补偿款没有一次性发放,而是分期支付,即征地单位支付一次补偿款村委会给村民分配一次。自2003年开始土地补偿款支付后,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决定:”责任田可以延续(包括儿子、媳妇、孙子、孙女等),结婚的有结婚证、出生的有出生证、户口可以分钱;本村男的可以延续媳妇、儿子、女儿、儿媳妇、孙子、孙女、外甥子、外甥女。而本村外嫁的闺女只能延续到儿子、女儿,其他人不能延续”。该分配方案违背了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利是承包经营权的延续,理应适用人人平等原则。但被告村委会却决定对本村男女区别对待,适用了不同的分配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公平分配权。2015年责任田按照每人15000元的标准分配,赵美丽的外孙张义彬于2012年12月1日出生,已经享有分配权也未给原告张义彬相应的份额15000元。原告母亲每年都向被告索要补偿款,被告均拒绝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意和村委会辩称,如意和村的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协商同意的,补偿款发放的方案是分过责任田的,男的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有结婚证、出生证的都给分配),外嫁女的是给本人及她的子女发放(两代人),被告是按照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的分配。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如意和村2012年6月9日股份制自留地、责任田分配流程》复印件一份、《如意和村2015年8月19日股份制自留地、责任田分配流程》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该分配方案违反了《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征地补偿款份额的分配权;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赵美丽之间的亲属关系;3、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赵美丽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被征收土地及原告作为家庭新增成员未领到补偿款的事实。经质证,如意和村委会对证据1、2、3认可。庭审过程中,被告如意和村委会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赵美丽的外孙,于2012年12月1日出生。赵美丽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1983年”一轮承包”集体土地时,赵美丽以户为单位承包了如意和村集体土地(责任田)2-4亩。1992年如意开发区扩建时一次性将如意和村土地全部征用,征地补偿款分期支付,由被告如意和村委会负责分配及发放。被告如意和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决定:”1、自留地不能延续;2、责任田可以延续(包括儿子、媳妇、孙子、孙女等),结婚的有结婚证可以分钱,出生的有出生证、户口可以分钱;3、本村的闺女嫁到本村只能享受一份;4、本村男的可以延续媳妇、儿子、女儿、儿媳妇、孙子、孙女、外甥子、外甥女;5、本村出嫁的闺女只能延续到其儿子、女儿,其他人不能延续”。2015年责任田按照每人15000元的标准分配,未给原告张义彬发放土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如意和村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对本村男女区别对待,适用了不同的分配原则,侵犯了原告利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被告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基本原则,妇女作为承包土地的权利主体,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应区别对待,赵美丽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在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该村集体的责任田,赵美丽的外孙子应当与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同等的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如意和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义彬征地补偿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如意和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