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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素霞与被执行人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霞,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465号申请人李素霞,女,汉族,3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住所地: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大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另查明,王树胜(身份证号:3622231972****1216)系被执行人处村民,其在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发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804101000001******),用于存放被执行人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的银行存款117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二、冻结、扣划王树胜在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发支行开立账户(账号:804101000001******)存款117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