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魏海燕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海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25号罪犯魏海燕,别名魏荣肉,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了(2004)城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共计6504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以(2004)晋市法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1年6月3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魏��燕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服装包装车间杂工岗位,劳动中态度比较端正,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海燕的刑期从200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该犯自2013年2月减刑后,于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13日、7月13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魏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海燕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