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与王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王录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万庄石油矿区文化路*号。负责人:陈晓勇,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录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万庄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录民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79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受理本案被上诉人王录民的报案,遂依法驳回了上诉人工行万庄支行的起诉。上诉人工行万庄支行上诉称,本案借贷关系明确,有被上诉人王录民在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调查文件中的亲笔签字,另有相关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权利证书及进行抵押时的签字确认,足以表明被上诉人王录民贷款意愿真实。故上诉人工行万庄支行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中,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区分局明确王录民被诈骗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而王录民被诈骗案尚未审结。原审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受理被上诉人王录民“报案”为由驳回上诉人工行万庄支行的起诉理据不足,其原审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工行万庄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