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建龙与张文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龙,张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魏建龙。被执行人张文良。申请执行人魏建龙与被执行人张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4)西莲证民字第0694号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653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亦向本院反馈被��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627500元,未受偿6275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