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518号公诉���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网吧收银员。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骏,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乐、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张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利用担任泰兴市龙翔网吧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其持有的1张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冒充真币找零钱给顾客曹某,换取真币20元。次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叶某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叶某身上查获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8张,从被告人叶某暂住地查获5元面额的假人民币72张、1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672张、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2张。被告人叶某合计持有、使用假人民币73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鉴定,上述涉案人民币均为假币,并全部予以收缴。归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实所诉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明,被告人叶某于2015年10月5日凌晨0时许,利用担任网吧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将1张面额为人民币20元的假币冒充真币找给顾客曹某,换取真币20元据为己有。次日,公安民警自被告人叶某身上查获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8张;从其暂住地查获5元面额的假人民币72张、1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672张、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2张,合计假人民币728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鉴定,上述涉案人民币7280元均为假币,并已全部予以收缴。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赔偿网吧店主相关损失,并得到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曹某的证言笔录,中国人民银行泰兴市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坦白认罪、已赔偿网吧店主相关损失并得到谅解、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的情节属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已扣除被刑事拘留的4日。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章 美审 判 员 徐辉云人民陪审员 姜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沁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