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五寿与郑改霞房屋买卖就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五寿,郑改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五寿,男,生于1959年8月13日,汉族,庄浪县水洛镇贺庄村二社农民,住该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改霞,女,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庄浪县大庄乡青龙沟村三社农民,住该社。李五寿因与郑改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五寿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五寿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五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李五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厉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