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张执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勇,牟清,马建民,淄博地方产品展销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705-1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勇,男,1956年8月生,汉族,淄博十七中职工,住本单位宿舍。申请执行人牟清,男,1972年,汉族,桓台县陈庄镇审计所干部,住本单位宿舍。申请执行人马建民,女,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张店区付家镇房家村。被执行人淄博地方产品展销总公司。住所地,张店人民路财政局院内。本院在执行孟令勇、马建民、牟清诉淄博地方产品展销点公司返还抵押金纠纷一案中,尚有67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公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