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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俊贞、李小华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俊贞,李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秀青,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郭俊贞,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小华,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俊贞、李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7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