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鲁照光与九龙乡贾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照光,邓州市九龙乡贾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鲁照光,男,生于1944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九龙乡贾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先燕,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鲁照光与邓州市九龙乡贾岗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照光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邓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邓州市九龙乡贾岗村民委员会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