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强钰与王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强钰,王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徐强钰,男,1984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元,男,1978年5月3日出生。徐强钰申请执行王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强钰于2015年6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王金元向申请执行人徐强钰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元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徐强钰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及执行申请费1355元。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徐强钰以其与被执行人王金元达成还款协议无须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