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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傅兴灿与被告周治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兴灿,周治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傅兴灿,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被告周治琅,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兴灿与被告周治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兴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兴灿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兴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申请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傅兴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尔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