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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洪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洪某,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洪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案款36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长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