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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建新与被上诉人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建新,姚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建新,男,1957年7月17日,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熊树刚,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平,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息县。上诉人代建新与被上诉人姚国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鹏飞审 判 员  左立新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