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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拉法基大道。法定代表人:杭金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都江堰杭氏志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都江堰市庆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审 判 员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