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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纠纠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纠纠,韦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207号申请人段纠纠,女,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仝亚南,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韦邑文,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段纠纠以与被申请人韦邑文驾驶的陕A22F**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韦邑文驾驶的陕A22F**号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纠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韦邑文驾驶的陕A22F**号货车就地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段纠纠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