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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树连与石树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连,石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23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连,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石树忠。本院在执行张树连与石树忠(2015)滨塘民初字第73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玉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