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执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安群与罗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群,罗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312号申请人罗安群,男,生于1952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罗远华,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罗安群与被申请人罗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安群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远华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力行路的房产和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的营业房。并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南门桥居委滨江路中段二期的门市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安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罗安群所有的提供担保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南门桥居委滨江路中段二期的门市。二、查封被申请人罗远华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力行路的房产和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的营业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