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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叶蔓青与谭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蔓青,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叶蔓青。被执行人谭锋。申请执行人叶蔓青与被执行人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叶蔓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谭锋欠申请执行人叶蔓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被执行人许剑锋同意从2015年12月份起每月从其月工资收入中提取1500元至本院帐户,直至付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止;二、申请执行人叶蔓青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三、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谭锋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