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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1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庆君与杨林森、刘雪梅、杨越、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君,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杨越,贺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220-2号申请人杨庆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林森,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林森,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贺雯,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庆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杨越、贺雯一案。执行内容为: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杨庆君本金2448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杨庆君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各种费用80000元;杨林森、刘雪梅、贺雯、杨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4)成民保字第408-1号民事裁定,限额280万元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3号院3号楼3层304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12184**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海林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杨越所有前述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川海房价(2015)009号估价报告,房产评估总价为2524700元。评估报告经送达杨庆君、杨越、贺雯,各方当事人表示均无异议。2015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委托成都金沙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越名下前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经过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2524700元。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杨庆君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524700元接受杨越所有前述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相应债务。据此,本院依法作出(2014)成执字第12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杨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3号院3号楼3层304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字第12184**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5247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庆君,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其中包括本金1763829.60元,利息680870.40元,实现债权费用80000元。目前已向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送达了协助过户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接受拍卖资产抵债,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2524700元,被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林森、刘雪梅、杨越、贺雯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庆君借款本金684170.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