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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法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管宗进与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宗进,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管宗进。被执行人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合山市里兰原生活公司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伍世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管宗进依据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兴劳人仲字第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847元,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履行义务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兴劳人仲字第9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书记员  莫 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