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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汤洪勇与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汤洪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0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负责人:段玉山,该美食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洪勇。委托代理人:杨锡文、徐伟进,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因与被上诉人汤洪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46元(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已预交),由沙河口区山珍美食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