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宾与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宾,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胡宾,男,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光明,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胡宾申请执行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光明所有的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