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谢依财与罗凯、钱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依财,罗凯,钱琼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谢依财,曾用名谢水林,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罗家隆,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凯,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告钱琼华,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谢依财诉被告罗凯、钱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依财及委托代理人罗家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凯、钱琼华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依财诉称,原告谢依财与被告罗凯原系邻居关系,彼此之间熟悉。2006年3月11日,被告罗凯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谢依财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利息每月支付一次。由于被告罗凯按时支付利息,从不拖欠,双方之间建立了信任关系。随后被告罗凯又以同样理由分别于2008年9月2日、2011年4月18日、2011年8月17日、2012年2月13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24日、2013年6月14日、2014年2月25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4日,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5.5万元,利息按月支付至2015年2月底止。此后,被告罗凯以各种理由拖欠利息。罗凯与钱琼华于2003年4月28日结婚,以上债务均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凯、钱琼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罗凯未作答辩。被告钱琼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凯、钱琼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凯以承包工程为由,分别于2006年3月11日、2008年9月2日、2011年4月18日、2011年8月17日、2012年2月13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2月24日、2013年6月14日、2014年2月25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4日,先后向原告借款1万元、8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2万元、9万元、7万元、3.5万元、10万元、6万元,以上合计56.5万元。被告罗凯在借款当日均以谢水林为出借人,分别出具金额为1万元、8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2万元、9万元、7万元、3.5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登记证明、借条、结婚证复印件,本院依法调取的(2015)连民初字第884号庭审笔录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谢依财与被告罗凯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凯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被告罗凯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谢依财要求被告罗凯归还借款56.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5年10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凯对原告所负债务系在被告罗凯、钱琼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钱琼华与被告罗凯对被告罗凯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凯、钱琼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凯、钱琼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谢依财借款56.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罗凯、钱琼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小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丽娟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