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乃平与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平,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王乃平,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执行人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光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王乃平申请执行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天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诉前保全查封的中天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宏泰御景小区(现名东都新城)35户住宅和9个车库进行评估、拍卖。上述房产除4个车库外,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乃平的申请,将剩余5个车库、29户住宅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抵顶中天公司所欠债务。现上述以物抵债的房产已全部交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位于同江市宏泰御景小区(现名东都新城)8楼010601、021701、011703号房产,16号楼010202、010201、010601号房产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4)佳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衣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