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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雷丽萍与陈永、第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萍,陈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雷丽萍,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男,1989年4月8日出生。第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2643375-3。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萍与被告陈永、第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萍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丽萍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丽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迎冬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