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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立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希文与王金平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希文,王金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文,男,1947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为民,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标的款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平,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希文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21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希文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是继承财产被侵害的物权保护纠纷,而不是确权纠纷。上诉人的诉求有原土地证、分单、村委会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土地证证明该宗土地系上诉人的长辈所有,分单证明是上诉人长辈将该宗土地分给上诉人,村委会证明该宗土地为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使用该宗土地,并在该宗土地上建房,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证人证言证明该宗土地上种植有枣村、榆树等树木。上述客观事实的存在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认定,更没有对这些证据进行甄别。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希文的诉求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要件。上诉人王希文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