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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山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云与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古楼河村村民委员会、洪和平、贾新成、姚九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云,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古楼河村村民委员会,洪和平,贾新成,姚九云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山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李秀云,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古楼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古楼河村。法定代表人贾文平,该村村长。被告洪和平,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贾新成,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姚九云,女,1967年8月9日出生。原告李秀云与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古楼河村村民委员会、洪和平、贾新成、姚九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云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古楼河村村民委员会、洪和平、贾新成、姚九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 军审 判 员 牛 保 生人民陪审员 周 红 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赫连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