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阚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建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