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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UES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UESInternational,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377号原告:UES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UESInternational(HK)Holi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3号12楼。法定代表人:张怀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山,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楚琪,福建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XXX号国贸大厦A514室。在本院审理原告UES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UESInternational(HK)HolidingsLimited]与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UES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UESInternational(HK)HolidingsLimited]撤回对被告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3.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61.86元,由原告UES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UESInternational(HK)HolidingsLimited]负担。审 判 长  金晓峰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腾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