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梁洪志申请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志,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335号��请执行人梁洪志,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地址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法定代表人王丛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梁洪志申请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4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梁洪志案款113302.74元,承担执行费1599.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43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代理审判员 张健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