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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储智才申请执行马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智才,马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894号申请执行人储智才。被执行人马磊。被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398614-9),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65000元及利息22206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6日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诉讼费4850元,承担执行费7280元,合计人民币499336元及利息(以本金4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四十九万九千三百三十六元及利息(以本金4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