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宗德淑、陈仕秀、罗顺天与白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德淑,陈仕秀,罗顺天,白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63号申请人宗德淑。申请人陈仕秀。申请人罗顺天。被执行人白书林。本院在执行宗德淑、陈仕秀、罗顺天申请执行白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2016年全部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承山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马太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