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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宗德淑、陈仕秀、罗顺天与白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德淑,陈仕秀,罗顺天,白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63号申请人宗德淑。申请人陈仕秀。申请人罗顺天。被执行人白书林。本院在执行宗德淑、陈仕秀、罗顺天申请执行白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2016年全部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承山审判员  熊启钧审判员  马太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