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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得祥与马知林、尕六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祥,马知林,尕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马得祥。被告马知林。被告尕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得祥与被告马知林、尕六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得祥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