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得祥与马知林、尕六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祥,马知林,尕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78号原告马得祥。被告马知林。被告尕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得祥与被告马知林、尕六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得祥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