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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蒋真义没收财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真义,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汉市。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移送执行蒋真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蒋真义名下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真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关于判处蒋真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