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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金龙诉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姜楼村民委员会三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龙,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姜楼村民委员会三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赵金龙。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姜楼村民委员会三组。负责人程新全,该组组长。原告赵金龙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姜楼村民委员会三组(以下简称姜楼村三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楼村三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金龙诉称,2012年6月至9月,我为被告姜楼村三组的大洼、杨林两块地水稻灌溉,灌溉结束后我找到被告的原组长张维索要报酬,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份。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拒不给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钱6000元。被告姜楼村三组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9月,原告赵金龙为被告姜楼村三组的大洼、杨林两块地提供水稻灌溉劳务。2013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报酬时被告姜楼村三组原组长张维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三队生产队今欠村民赵金龙2012年6月至9月19日为三队大洼、杨林两块地水稻灌溉的工钱(200亩、每亩30元)合计6000元。组长张维、证明人党红雨、2013年11月21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龙为被告姜楼村三组提供了水稻灌溉劳务,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姜楼村民委员会三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金龙劳务报酬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姜楼村民委员会三组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