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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张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张庆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37号原告王金平,农民。被告张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张庆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赵振营审 判 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闫学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