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3164李善周与高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周,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善周,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高彬,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善周与被执行人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陵江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宗善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中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