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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小为与周玉萍,邹昌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为,周玉萍,邹昌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46号原告李小为,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周玉萍,女,汉族,195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被告邹昌学,男,汉族,195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为与被告邹昌学、周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李小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