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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郑雅芸与曾文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新年,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甲。委托代理人银聪,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新年,被上诉人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银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夏,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曾某甲系再婚)。2012年12月1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曾某乙。婚后,曾某甲、郑某某与曾某甲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渐渐产生裂痕。2013年6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小孩曾某乙随父母一直生活在曾某甲父母家中至今。2013年8月15日,郑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同年12月26日,曾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3月20日,曾某甲撤回起诉。2014年4月25日,郑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也于同年5月21日,撤回起诉。2015年7月13日曾某甲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郑某某离婚,郑某某答辩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他人介绍恋爱而结婚,其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吵架,夫妻感情趋于恶化,尤其是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无好转,仍然分居,且双方都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曾某甲诉请与郑某某离婚,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小孩曾某乙的抚养,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宜由曾某乙抚养为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可以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曾某甲与郑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曾某乙,由曾某甲抚养,郑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小孩随曾某甲生活期间,郑某某有探视的权利,曾某甲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郑某某上诉称,郑某某老师,其职业在教育培养小孩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3条的规定,郑某某没有其他子女,曾某甲却另有一小孩,郑某某完全符合优先带养小孩的条件,原判不顾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将小孩判归曾某甲抚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将小孩由郑某某抚养,并由曾某甲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曾某乙18岁止。曾某甲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曾某甲与其前妻曾于2006年12月生育有一女孩,现与其前妻共同生活,曾某甲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600元。郑某某系教师,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郑某某在本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放弃要求曾某甲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曾某甲虽系公务员,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但其曾生育有一女孩,现每月需承担女孩抚养费600元,而郑某某系教师,同样亦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郑某某无其他子女,曾某乙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双方婚生小孩曾某乙随郑某某一起生活为宜,因郑某某已明确表示同意放弃要求曾某甲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部分欠妥。郑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双方婚生小孩曾某乙由郑某某抚养,小孩抚养费由郑某某承担。小孩随郑某某生活期间,曾某甲有探视的权利,郑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不变,二审诉讼费200元,由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松审判员 彭国强审判员 刘喜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