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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他字第06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立春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立春,张小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执他字第068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杨冬立,主任。委托代理人梁万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旭升,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冯立春,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小敬,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卫计委)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房山区卫计委于2015年11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因不影响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