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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元明诉王红克、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明,王红克,张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11号原告李元明,男,生于1968年,住禹州市。被告王红克,男,生于1973年,住禹州市。被告张红艳,女,生于1987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明诉被告王红克、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元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