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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刘小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4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小容,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在服刑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移送执行刘小容罚金5万元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刘小容名下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小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关于刘小容罚金5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