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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陆德海、刘淑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陆德海,刘淑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911号原告:王志刚,男,住辉南县。被告:陆德海,男,住辉南县。被告:刘淑湘,女,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陆德海、刘淑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