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陆德海、刘淑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陆德海,刘淑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911号原告:王志刚,男,住辉南县。被告:陆德海,男,住辉南县。被告:刘淑湘,女,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陆德海、刘淑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