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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姜永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虞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永贤,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盗窃于2015年6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当日被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永贤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永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姜永贤在虞城县化工路与小学路交叉口“米道美容院”门口,盗窃杨三阁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经评估该车价值500元。2.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姜永贤在虞城县新建路中段“文明超市”门口,盗窃韩玉芝一辆“嘉凯利”牌三轮电动车,经评估该车价值1851元。3.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姜永贤在虞城县人民路北段运输公司家属院内,盗窃王颖一辆“澳柯玛”牌三轮电动车,经评估该车价值360元。4.2015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姜永贤在虞城县“绿都小区”东区西门南侧,盗窃杨闪闪一辆“澳柯玛”牌三轮电动车,经评估该车价值376元。5.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姜永贤在虞城县健康路农业银行门口,盗窃常玲一辆“固家”牌三轮电动车,车上有变蛋50枚,经评估该车价值1220元,变蛋价值30元。案发后5辆电动车全部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永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姜永贤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全部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永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葛福臣审 判 员  万晓刚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