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贵全与刘旭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旭萍,王贵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旭萍,左权电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旭东,左权县寒王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全。上诉人刘旭萍因与被上诉人王贵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左权县人民法院(2015)左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左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锦芬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