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段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执字第230号罪犯段涛,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社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段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段涛有下列犯罪事实,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段涛谎称其岳父在南阳市车管所上班,不用考试,能办理驾驶证,先后多次骗取卜某某、张某某所办驾校中学员胡某某等56人现金共计229000元。原审判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段涛已缴纳。罪犯段涛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好,2014年1月、6月、11月、2015年4月、9月各获表扬一次;2015年1月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被评定为“一般”;2014年7月被评定为“良好”;2014年11月被评定为“良好”;2015年7月被评定为“优秀”,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武审 判 员 杨国山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谱说